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69********,汉族,中专毕业,党员,郑州铁路局**车务段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史红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16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蓝色燃油二轮车,行驶至新乡市卫滨区新建街地下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25.9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何某某达到醉酒标准。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何某某酒后驾驶的蓝色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轻便摩托车。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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