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街**号,现住涿州市**镇**村。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0****小型轿车沿本市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中门前时,被涿州市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超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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