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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本市相城区**街道**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相城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3****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相城区广济北路凤北荡路路口时,被警察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mg/ 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轨迹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沈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 6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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