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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F****号小型面包车沿韩古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城镇三坝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6日经甘肃衡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16mg/100ml。经查被不起诉人取得B2驾驶资格证,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0日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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