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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78********,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巷**号**栋**单元**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巷**号**栋**单元**号,中共党员,个体诊所医生。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0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驾驶台铃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敦煌市**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敦煌***门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39.3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何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39.35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有B2D型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有号牌,有行驶证,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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