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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7月7日20时48分左右,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安靖镇双喜路4号路段时被交警挡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接到通知后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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