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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82********,回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号楼**单元**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西豁子西坝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扣并带回队调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呼吸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02mg/100m1,后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3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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