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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Q号小型轿车沿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辅道行驶,至竹溪立交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3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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