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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户籍所在地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桂A****8号小型轿车从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四路****饭店行驶至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科德路口时,被交警依法执法检查。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酒精含量低,行驶距离短,被查处时配合检查,没有逃跑或抗拒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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