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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邛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保证人:王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301967********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下午,何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川A*****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邛崃市区新西桥由东往西方向行驶。14时49分许,何某某驾车行至新西桥西侧桥头时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22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何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51.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何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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