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2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4********,壮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组**栋**单元,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M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金浦路、民族大道、竹溪立交桥底辅道,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竹溪立交民歌湖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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