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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47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高坪区**路**段**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驾驶川RY****号小型轿车,沿南充市嘉陵区南虹路三段向滨江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嘉陵区南虹路二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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