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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5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0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E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大润发西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2.7mg/100ml。

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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