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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南海区**局辅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7月18日22时40分许,何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邻里小镇酒店入口时撞上酒店停车场出入口栏杆,造成停车场出入口栏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某的血液作酒精含量测试结果241.7mg/100ml。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何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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