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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1********,汉族,小学文化佛山市**居委会治安队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5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抽血检验,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23.8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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