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6****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联沙大道沙边牌坊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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