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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3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阁**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A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0.5mg/100ml。

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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