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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7时许,何某某在宜良县**镇**村亲戚家吃饭时饮酒。同日20时0分,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号菲亚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宜良-狗街K2+300M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何某某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乙醇/血)。后民警带何某某到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送检。
经鉴定,何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8.35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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