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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时许,在本市凉州区**茶屋饮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凉州区**大道**中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2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何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0.66mg/100ml。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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