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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何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3日21时0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贵C5****号小型客车,从余庆县龙溪镇往余庆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湄黄线(湄潭一黄平)97km+200m(玉笏大道路段)处时被余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何某某血液鉴定,酒精含量为105.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5.60mg/100ml,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何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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