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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嘉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22时50分至12月20日0时30分许和朋友张某某在本市凉州区**广场**区何某某经营的店内饮酒,12月20日凌晨0时50分许,何某某驾驶甘H****小型轿车从本市凉州区**广场**区行驶至**路(**院东侧巷子)中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12月23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何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4.02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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