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为资兴市**乡**村**组,现住资兴市**大市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湘L1****号中型厢式货车从资兴市高码楼下组方向沿资兴市环城北路向杉杉大道方向行驶。当日5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资兴市环城北路金宇轮胎店附近路段时,因未注意避让行人,将正在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欧某某撞倒,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日下午,被害人欧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避让行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欧某某因横过道路未注意安全,负此次事实的次要责任。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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