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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危险驾驶)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巷**号。2013年1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XE****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乐从法庭对开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2mg/l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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