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村***社131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酒后驾驶甘J*****小型轿车,沿定西市安定区**公路**中学前路段行驶至***村自己家中,经群众举报后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82.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犯罪前科,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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