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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69********,布依族,文盲,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权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采用强推门断锁扣的方式进入该村新爱**号**租**廖某某的租房,窃得停放在该租房内的千家乐龙威牌电动自行车1辆、五星钻豹中沙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合计价值65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家属向廖某某退赔赃款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又自愿认罪,已退还赃款并获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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