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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4********,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U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义县法金线由东往西行驶;21时39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法金线与泉深线交叉路口时与浙G1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方报警,伍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赶赴现场将其查获。交警到达现场后,对伍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经检验,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认定,伍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 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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