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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5122221977********,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2020年4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P****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378省道下行18公里686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

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2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车辆照片、户籍材料等物证、书证;4.视听资料;5.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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