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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0时55分,被起诉人伍某某酒后驾驶牌号湘******的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区**路与**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伍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8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8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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