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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99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曾用名阿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县**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附近因感情问题与于某某产生纠纷,后其拿走于某某手机查看聊天记录,在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将于某某微信帐户内的人民币84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帐户中并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盗窃事实。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已退还于某某人民币84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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