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扎鲁特旗**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9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日,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2019年1月29日13时许,扎鲁特旗**学校报案称该校教学楼内的一台一体机,两台LED液晶触摸屏,一台液晶电视,4台台式电脑和30部优学派学习机被盗,报案价值214430元钱。经现场勘查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一张带有排泄物擦拭纸,经通辽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擦拭物上的DNA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DNA吻合,同时勘查并提取到在存放被盗教学用品的储存柜面板上的不明人员DNA。经讯问,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否认其在案发时间去过**学校并实施过盗窃行为。
意见: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扎鲁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从盗窃物品数量、案发现场遗留两个以上DNA分型、现场遗留足迹可见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人数应为两名共同或单独实施;现任某某拒不认罪,经搜查未在其住处查获涉案赃物,虽有DNA可证明任某某曾到过案发现场,但现有证据证明本案系由任某某所实施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还有其他人员对**学校教学设备实施过盗窃行为。另设备调拨单可见及王某某证言证明被盗教学设备调拨时间为2017年和2015年调拨价格已不能证明设备案发时价值,价格鉴定机构对涉案赃物因无实物作出价格鉴定不予受理文书,上述被盗教学设备案发时价格现无法确定。以上,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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