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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武隆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V****的小轿车自九龙坡区中梁山行驶至九龙坡区石小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任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民警将任某某带至医院抽取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任某某静脉血内乙醇含量为10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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