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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高陵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润娜。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陕A****V小型轿车沿高陵区陕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门东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样封存检测。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1726号文书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8.4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血醇浓度达到88.4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法定从轻情节,其住所地**,表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住所地**,与村民关系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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