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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50分许,任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某区红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君乐宝门口时被鹿某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1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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