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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巷**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03分,任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某区玉泉路行驶至玉泉路与青银高速跨线桥段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45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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