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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号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栋**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0时许,任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 号小型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东京北村西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06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无其他加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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