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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镇**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U****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裴阳路阅湖生活广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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