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85********,汉族,大学文化,群众,**银行天津分行**,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南开区**村**号楼**门**室。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津G****2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自本市南开区万德庄西湖村大街出发,途经鞍山西道,后沿卫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里台公交站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1.7mg/100ml。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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