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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乡**街**号,现住址叙永县**镇**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叙永县新区公交车站往叙永县御景东城小区行驶,至新区和平大道时,被正在进行交通违法检查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对任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对任某某尿液进行检测,为阴性。经提取任某某血样送检,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1。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证(A2证),车牌号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系其姑姑任某甲所有,暂为任某某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对任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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