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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55分,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某区大河至植物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河物流园西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达129.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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