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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新城附近饭店吃饭喝酒。21时许,任某某酒后驾驶黄色五菱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冀G2****)从奥林新城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进入东外环,从东外环口左转进入五一东大街,行驶至五一东大街林园路路口时被交警三大队查扣。经鉴定,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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