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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42分许,任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洛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洛吉路与瀍河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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