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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D***9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16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至清水镇清水村新农村幼儿园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使用WAT89EC-9燃料电池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测试,任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遂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任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5.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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