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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19〕10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租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鲁L8****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兰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路与迎宾路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积极参加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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