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男,生于196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乡**村**组**号。因本次醉酒驾驶未按期检验的机动车,于2020年9月2日被酒泉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仲某某酒后驾驶甘F****8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关车站十字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仲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9.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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