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551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男,中共党员,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组**滩**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0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西湖大队处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3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仲某某酒后驾驶浙A5****小型越野客车驶离长兴县泗安镇富民大酒店时,与酒店门口石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将其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仲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监控视频、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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