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2********,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企业员工,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和朋友在环县**镇“**”饭馆吃饭饮酒,22时许结束后代某某驾驶甘MV****号轿车在文昌路十字掉头沿环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经文化路到环州路至“紫冠家园”附近被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处,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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