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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汉族,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2********,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号,企业员工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和朋友在环县**镇“**”饭馆吃饭饮酒,22时许结束后代某某驾驶甘MV****号轿车在文昌路十字掉头沿环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经文化路到环州路至“紫冠家园”附近被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处,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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