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2199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村**号**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民乐县南古镇出发,往肃南县马蹄乡小寺湾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小寺湾村小区门前路段时,被肃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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