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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办事处**路**号,现住地**。因赌博行为,2014年4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代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鼎城区**镇出发,沿县道行驶至西洞庭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3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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