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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69号

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镇**村**村**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办事处***号楼**室,青**建设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仝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灰色本田轿车沿黄岛区**路行驶至**路口**饭店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仝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127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验,在送检的仝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2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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