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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9〕76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4日逮捕

辩护人周某某、赵某某,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付某某在深圳南山做汽车按揭时,结识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2018年8月,付某某联系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合作购买一台路虎揽胜(创世版5.0T2014款)转卖盈利,黄某某和陈某某负责出资,付某某负责买卖车辆。黄某某和陈某某同意后在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付某某提供的账户名刘某某)和支付宝转投资款47.9万元人民币(黄某某付了25.9万元人民币,陈某某付了22万元)给付某某用于购车。后黄某某和陈某某多次要求付某某回款,但付某某均以所购车未售出无法回款推脱。2018年11月份黄某某夫妇、陈某某夫妇到昆明找到付某某要求看车,看车时发现付某某提供的车辆与之前合作购买的车辆不符(付某某带去看的是路虎揽胜2012款,车牌号为:陕AUE****),黄某某和陈某某认为被骗,于是报警,报警后嫌疑人被抓获前,还款37万,两被害人损失共计10.9万元人民币。民警后续对车牌号为陕AUE****的汽车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该车牌的车辆信息为神龙—富康DC7142EDN,且系统显示该车已于2011年10月21日强制报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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