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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怀化市鹤城区**小区宿舍,住怀化市鹤城区**区**小学后门**排**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7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贵CMK6**小型普通客车从怀化市鹤城区湖天一色菜市场门口开车回家,途径锦园路中西结合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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